7.2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7.3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第8条违反加班规定的处罚
8.1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司加班规定的,将以旷工论处。
8.2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论处。
8.3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待遇。
8.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经核实,取消加班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罚。下列情形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加班机会:
(1)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
(2)虚增工作任务;
(3)被认为属于不正当手段的其他情形。
第9条本制度由人事部制订和解释,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