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范文,欢迎各位阅读和借鉴。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燃放时间
(一)禁止燃放时段。本通告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时段。春节重点时段(除夕至农历正月二十)以及重点监管时段(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期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除本通告中禁止燃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城区内区域内实行禁放。
(二)其他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集贸市场、金王寺水库、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xx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禁止燃放种类
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孔明灯。
四、工作要求
(一)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xx县公安局:110;xx县应急管理局:xxxxxxx;xx市xx生态环境局:xxxxxxx)。
为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除婚丧嫁娶,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7点到晚12点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烟火燃放活动外,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管控。同心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区域。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四)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
(六)军事区域、看守所、拘留所等及其周边;
(七)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九)同心县城新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