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双方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有关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第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逾期日未申请转移登记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过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六章 双方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身份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南京市存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未隐瞒房地产的权利瑕疵和影响交易的重大情况;
2.甲方承诺,虽然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保证在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前,除本合同已经披露的权利瑕疵外,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处置权;
3.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未撤回备案的,甲方不得再以该房屋为标的进行交易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 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所提交的身份证明、其它相关材料和陈述的相关情况真实、合法、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南京市购买新购住房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
2.甲方在转让历史建筑时,《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应转让给乙方,乙方可申请办理新的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双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一并签署历史建筑保护承诺书(承诺书见附件七)。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八)。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如果发生内容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 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提交登记机构一份。
甲方(签章):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