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甲方与乙方代表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新的约定,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符合公司《员工守则》中关于解职、离职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八、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当月实际工作日工资。
第二十二条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______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______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______或盖章______后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