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合同期满时,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接触劳动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试用期间;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c、有营私舞弊、_受贿行为的;
d、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其他对甲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试用期间;
b、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手段限制乙方人生自由_其劳动的;
c、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_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d、乙方要求调离企业,经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的。
4.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或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d、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乙方因工受伤或致残治疗期间;
b、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及延长变更
1.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后,如双方同意续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六年以上,如双方同意续延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甲方依照条例裁减人员,六个月之内,如需录用新的同性质的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可延长合同期限至规定的假期结束。
5.对合同期满,但因工受伤或致残的职工在治疗期间或停工医疗期未满时,可延长合同期限到治疗结束或停工医疗期满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