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工资
1.乙方人员在某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某国之日起到离开某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某公司某帐户,并按某国某银行的规定负担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某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某国某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某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某银行某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中国到某国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某国返回中国,由甲方通过某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某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某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宿舍,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工作时间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休假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某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某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只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假期工作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