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1.试用期内每月工资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______元。
2.甲方每月______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