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时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本条款,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由于自身责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以偿还借款本息。如果拍卖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的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前往海口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0、本合同是经海口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甲方在到期日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乙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抵押方):
乙方(付款方):
甲方将位于包头市万水泉民馨家园区号楼单元号的房屋有偿抵押给乙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