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承包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并严格参照行业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五条 承包方年的总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作为公司全体股东的收益,每年分两次付清年承包费,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付清。(注: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至第年,每年承包费为万元)。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并可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扣减承包费,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 合同期满,承包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承包经营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对公司移交给承包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监督承包方合法经营,不得干预承包经营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在承包经营方按时交齐有关费用情况下,保障承包经营方水、电正常供应。
努力协助承包经营方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协助承包经营方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自身的给排水系统的维修,应由承包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