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贷款方与借款方义务
(一)贷款方义务:
1、对借款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借款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借款方。
(二)借款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借款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贷款方发现借款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贷款方通知借款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借款方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给贷款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借款方应支付贷款方提供借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贷款方向借款方追讨借款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诉讼费、评估法、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电话费以及其他必须费用)。
2、借款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贷款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直至借款方还清贷款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本合同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贷款方偿付借款本息。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贷款方或借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贷款方有权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