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以后按每月预付一次租费,每次要在上次预付租金所能租用机械到期前五日预付下一个月租费。
第七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7.1.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7.1.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服从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但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7.1.2.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如因故障造成单次连续停机超过三天以上,则超过的天数不收台班费。
7.1.3.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配件
7.1.4.与承租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7.2.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7.2.1.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化和人员的损伤,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7.2.2.免费提供出租方操作司机的食宿。承担司机加班费及施工补助。
7.2.3.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签认及每月租费的签认工作,负责租费的及时支付。
7.2.4.负责租赁期间设备保护及看守,确保发电机安全。
7.2.5.提供合格的燃油及润滑油。因燃油不合格,司机有权不加油,造成的停机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7.2.6.租赁期间,如出租方购买零配件及材料,承租方应提供交通方便,所需资金在承租方挂支,在租费中抵扣。
7.2.7.负责租赁机械进出场运费,负责运输安全,承担运输费用及保险费。
第八条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8.1.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承租方责任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8.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8.2.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8.2.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8.2.3.当租赁机械毁损功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方应按合同附件一之规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出租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承租方延迟支付设备进场费或者延迟预付机械租费时,出租方设备将延迟进场功停机。
9.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9.3.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费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9.3.1.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租费和其他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9.3.2.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合同附件一,租赁机械发运及到达签认收据,双方签认的机械租赁费。及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