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租赁费用和结算、付款方式
5.1.租赁费用: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费用每月人民币 24000 元/月/台
5.2.租赁费起止时间
5.2.1.计费时间以在甲方对设备验证合格后开始。
5.2.2.在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按日历天数照常计
5.2.3.合同期满时,甲方必须提前 3天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接到通
5.3.租赁时间签认
双方授权的委托人每天对服务的时间、内容进行签认,以便计算租赁费
5.4.机械设备的进退场及费用承担
机械设备进场时甲、乙双方需确认: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出厂时间 20__年 、已投入使用年限 1年 、设备入场时的暂估价 15万 。
第六条 付款方式
按当月日历天数计算1个月租赁费,每月支付一次租赁费(以现金或电汇方式),每月25日结算一次,由乙方凭甲方负责人签认的租赁费凭证以及正规机械设备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甲方财务领取。
第七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7.1.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7.1.1.租赁机械设备由乙方控制使用,乙方应提供状况良好的机械设备和证件齐全的操作人员,机械设备必须经甲方验证合格,并应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维修和保养记录、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作业设备人员证》原件给甲方核实,并提供一套复印件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