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题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
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四条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六条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
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
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180天。
第七条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局机关或各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
第八条各单位和学校要确定一名行政人员为本单位(学校)网络安全责任人,领导网管员(网管机构)做好本单位和学校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
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机房管理制度。
网络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保证现有各种网络设备良好运行,充分发挥效率。
第九条单位和学校各信息终端用户必须受网络管理员监督管理。
整个单位和校园要统一出口、统一用户管理。
建立帐号登记管理制度,用户帐号只能专人专用,方便日后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与城域网及单位和学校网络相连的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雷等方面,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城域网及校园网站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
接入互联网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
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
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一)可向Internet公开的;
(二)可向本城域网公开的;
(三)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四)可向本单位公开的;
(五)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允许,非法访问教育城域网及校园网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路由器及其它相关设备;对教育城域网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序、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二)未经允许,擅自提供与教育无关的网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