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合同的续签
13.1 本合同到期日前 日内,双方可协商续签劳务合同。
13.2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续签劳务合同的原劳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 责任的承担及免除
14.1 甲方无故迟延支付乙方报酬的按迟延支付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4.2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约定的劳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4.3 因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设备及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4 乙方提供的劳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5 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对方向第三人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的责任承担方有权向过错方进行追偿。
14.6 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在劳务的提供过程中非因自己的过错产生的事故、损害的补偿、赔偿责任。
14.7 由乙方自行承担劳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无过错责任。
14.8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证明导致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无效,并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争端的解决
15.1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5.2 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时的仲裁规则。
15.3 仲裁为终局仲裁,一经生效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合同自双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16.2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1:专项劳务服务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及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
附件2:乙方身份证明。
16.3 本合同使用中文和英文。如果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有任何出入,以中文文本为准。
16.4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所有为因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应用英语或中文书写并妥为送达。若为书面通知,应由专人递送或寄预付邮资的挂号邮件或保证邮件递送或传真至本款所列出的地址及/或传真号码;或寄至一方可不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的指定的其他地址、传真号码、通讯号码或其他联络人。以邮寄方式递送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于投邮后的3个工作日后视为已被收件人收到。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或其他电子媒介递送的通知或其他文件被视为第二天送达。任何一方欲改变其地址或传真号码应提前给予另一方一份有效的书面通知。
甲方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络人:
乙方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