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3、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不需要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5、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7、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8、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9、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10、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1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少量的可以不按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12、致使十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现象,称为严重污染环境事故。(×)
13、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现象,称为严重污染环境事故。(√)
14、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现象,称为严重污染环境事故。(√)
15、有毒化学品及油品容器、各种废油、废渣盛放容器应盖好,口朝上集中分别立放于指定地点,不得倾斜甚至横放和倒置。(×)
16、“谁污染,谁付费”是国家的环保政策。(√)
17、废弃放射源、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公司环保部上报环保部门按程序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18、各危险废物产生的单位,必须如实向环保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
19、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工作。(√)
20、建立放射源、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方案,落实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运输有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明确运输路线,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1、环保部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2、所在单位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汇报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
23、在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应向车间主任和调度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2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5、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27、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8、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9、没有特殊情况,生产部及各单位未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环保设施运行,如遇限电减负荷时,只能调整生产和其他负荷,降低环保设施负荷。(√)
30、生产车间堆放的各种工艺物料必须采取防渗措施,严禁工艺物料进入排水沟或渗入地下。(√)
31、凡是检修涉及需清洗排放,前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方案并报环保部审批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