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任何通过使用甲方公司知识产权与保密信息牟利的行为皆为侵权行为,乙方必须为这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如乙方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甲方有权向国家执法机关举报、控告并提供乙方个人资料。
第二十六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同意与甲方签署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承诺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中国法律发生变化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三)甲、乙双方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的(例如:甲方的经营状况、组织机构发生变化,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等: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甲方同意,为其它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的;
(2)行为不端损害甲方名誉的;
(3)任何时候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4)乙方行为属于《员工守则》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五)乙方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致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或
(七)中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支付一个月工资(按照解除时乙方的月工资标准确定)代替前述通知期限: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或
(四)中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它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