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方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 年 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 年 月 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一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与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满半年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不满半年的按半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经济责任:
(一)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二)违约金: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缴纳标准=上年度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__合同未满的累计月份。
(三)招收费用的赔偿:
由甲方出资招收的人员,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甲方缴纳录用费;
费用标准为,以甲方出资的费用为基数,自乙方报到之日起,按在甲方工作每满一年减交20%计算。
(四)培训费用的赔偿:
乙方在甲方参加学历教育、外派、脱产学习等培训的人员,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甲方缴纳培训费。
缴纳标准以甲方出资的费用为基数,自培训结束之日起,按在到甲方工作每满一年减交20%计算;
甲乙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的,按培训协议中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
(五)经济损失赔偿费
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并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损失数额如数赔偿。
乙方因个人原因,损坏甲方设备、仪器、仪表及工具的,需交纳经济损失赔偿费。
因乙方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并掌握商业机密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从事其原性质的工作。如违反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九、其他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