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致使甲方社会形象受损,性质恶劣,且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19.违反甲方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流失,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社会形象损害的;
20.在办公区、食堂及宿舍打架斗殴、纵火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21.乙方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记大过处分的(乙方累计两次记小过者可合并为一次记大过处分);
22.一年内累计事假达15天以上的(含15天);
23.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的(未按考勤制度规定办理完请假手续就擅自不到岗,或请假时间结束而不到岗的均认为旷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3.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乙方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劳动报酬;
3.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
6.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1.合同期满的;
2.乙方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十、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一、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