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职责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领导和职责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领导和职责人,由教育行政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