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附则
①本公司在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时,有权修改本责任书。
②本责任书的签订之日为生效的日期,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司与被考核者双方各执一份。
为规范我市公交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的核定,激励公交企业加强运营管理、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xx〕3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5号)、《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目的作用
为实施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制度,科学核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规模,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3.合理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
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4.激励性原则。
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5.精细化原则。
成本规制应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并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符合《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界定的公交企业。
二、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构成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以及执行国家政策产生的成本构成。
(一)直接运营成本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执行运营计划所发生的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能耗费、固定资产折旧、保修费、轮胎费、租赁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等。
1.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等支出和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