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主任安全职责
1、负责学校总务后勤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部门安全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2、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工作会议。
3、加强总务后勤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各工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4、做好学校建筑物和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建立台账,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5、负责食品、饮水安全管理
6、落实本部门不同工种安全责任。组织部门人员定期检查负责范围内的安全”。
7、配合法制处共同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师生在校内、校外的教学活动中,不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及其它一切事故,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实验室、电脑室、电教室、保管室、器材室和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用电、用火、防盗管理,做到人离开关电、关水、灭火、关门、锁门。
二、各实验室、电脑室、电教室、仓库、保管室、器材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具备消防知识,否则不得上岗。
三、保安人员和门卫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值班期间,不准喝酒会客。外来人员必须在门卫室登记。公物出门,必须有总务处放行条。
四、财务室保险箱锁匙要定人管理和使用,并随身携带;防盗门必须上锁。
五、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更改校园内用电线路和设备,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园内使用电焊电炉。
六、电工、电焊工必须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上岗,无证人员不得操作。
七、校园内消防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学期末全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坚决杜绝事故隐患。
八、严格执行毒品管理办法,化学实验毒品房要有专人负责。
九、每日下午静校以后,由专人负责公共教学场所的安全检查,并及时锁闭门窗,第二日根据教学需要开启大门。
十、任何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本规定所造成事故,学校有权追究其工作或法律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违规者按价赔偿。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可代校长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
3、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导落实。
5、指导学校安全专职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处室、部门、岗位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
6、定期组织培训学校安全保卫干部和员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杜绝因思想麻痹或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7、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8、定期组织检查学校各部门的安全设施及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9、协助校长加强与所属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