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责任人同时须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10%,作为责任处罚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所有维修费用按照责任比例由责任人承担。
并承担保险费上浮带来的损失。
d、公司人员伤亡处置按照法定工伤处理规定办理。
e、外部人员伤亡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律师协商执行。
f、责任人负全责或大部分责任造成人员受伤的,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还要取消全年奖金,并要待岗学习,写出书面检查进行考核。
视其认识程度决定待岗时间和是否辞退。
g、责任人负全责或大部分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的,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h、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或肇事者必须在事发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报案,决不能逃逸和不及时报案,如逃逸和不及时报案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责任认定困难、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后果与责任的均由事故发生部门和肇事者自负,公司依据损失大小在原处罚标准上加倍处罚。
(1)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深化和拓展工作措施,以预防为主,加强源头管理和监督,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整治,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提交研究客运企业、班次运力项目许可中严把安全条件关,督促许可对象在经营管理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客运企业、客运站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道路运输安全措施的落实。
(3)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道路货运企业按照相关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本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各项措施。
(4)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各客运站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一系列运输行业管理规范,督促客运站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安全规范管理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5)督促各客运企业执行市处关于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对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协同把关,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责任约谈制度及“一票否决”制度,对运输安全指标不合格的单位在申请新增线路等审批事项实行限制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有序、优质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
(6)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客运车辆、旅游车辆按规定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客车落实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7)督促客运企业按职责加强对包车客运、超长途班车客运、山区农村班车客运、学生周末班车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把关,指导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客车夜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路段运行,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对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配备两名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班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行车不得超过8小时。
(8)根据气候特点抓好针对性的运输安全监督。
适时参加应急预案联动,有效防范雨、雪、雾及冰冻害等恶劣气候对安全运输的影响。
(9)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业务台帐资料。
(10)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积极参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11)建立健全进站车辆档案资料,加强对包车、加班牌证的管理,严把牌证发放关。
1、实行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2、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及时安全顺利完成领导安排的出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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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时做好车辆检修,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故障出车。
4、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5、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车辆事故、纠纷、问题必须立即逐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