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法窃取计算机与网络系统中信息资源;
(4)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5)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6)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
(7)未经批准,私设网站与发布信息。
(8)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9)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
(10)浏览反动、黄色的网站。
(11)从事其它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所有的计算机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技术服务中心与保卫部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与有害信息。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出现的计算机安全事故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把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年终考评,对工作完成好的部门与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工作制度落实不好的部门提出整改、批评、警告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规定由学校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证学校计算机设备和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提高系统使用效益,规范用户的操作和使用行为,防止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一、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网络安全保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网的安全运行。
二、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园网络中从事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行为
1、严禁查阅、复制或发布、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的;
(6)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部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定,以及危害公共安全、不利社会和谐稳定的。
2、严禁以下对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实施破坏或产生影响和安全隐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