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根据《XXX县绿色学校创建评价指标自评表》,对申报的中小学进行初审,达到85分以上可以向上申报,并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促其整改,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测评认定。
县教育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测评组,对各学校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创建要求的申报学校,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申报学校进行认定,认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在测评认定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撤销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经核实存在相关人员违纪行为的,追究其纪律责任,确保创建行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命名表彰。
根据认定情况,县教育局对拟命名“绿色学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学校,由县教育局和发改委命名为“绿色学校”。
(五)结果应用。
创建“绿色学校”达标后,方可申报创建市级“花园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