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同6.1.2.
6.3可疑产品到公司后,由质检部监督,成品仓库接收。接收后的产品用库存商品保管卡标明“不合格”,“待检”,“待处理”标识后放置在成品仓库不合格品(可疑产品)存放区,在未经公司及质检部的同意下不可出库放行。
6.4处理召回产品的规程,对产品进行重新分类,降级或废弃处理。
6.4.1查明退货原因,进行处理。
6.4.2由于原辅料、添加剂所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在清除问题前停止其供应原料。
6.4.3由于包装物料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限期整改,整改末确认前,停止其供应包装。
6.4.4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不合格品,通知车间负责人,限期作出纠正措施,追查责任人。
6.5必要时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质量监督部门。
6.5.1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
6.5.2通知的内容如下:
6.5.3召回的原因
6.5.4召回的类别:名称、编号和生产日期等。
6.5.5与召回有关的数量(被召回的食品当初在公司的拥有数量,在召回时产品的数量分布情况,被召回产品在公司的剩余量。)
6.5.6被召回产品的区域分布:按销售地点、城市、州,如果是出口的按出口国别列明批发商或零售商的名称和地址
6.5.7.分析总结
产品召回措施完成后,由质量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根本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须采取哪些纠正及预防措施,并将分析结果记录备案,完成召回事故总结表,报小组审批,执行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