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校准、维护温度计,确保温度计准确有效;
(七)应对出库的冷藏冷冻食品进行检查,确保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正常,且符合标示的温度要求,并办理出库手续。
贮存散装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保存温度和条件、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出库时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十八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冷藏冷冻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销售散装冷藏冷冻食品和需要冷藏冷冻的现制现售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保存温度和条件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保存温度和条件、进货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将销售场所的冷冻冷藏设备、设施所设置温度计显示的温度定期向消费者公示。
第十九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发现其经营的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冷藏冷冻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由于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以上情形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召回。
召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召回情况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应当召回而不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十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确保食品持续符合规定的温度等条件。
测定温度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
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就冷藏冷冻食品运输和交付等过程制定质量控制要求并严格实施,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持续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冷藏冷冻食品在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发生场所变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确保冷藏冷冻食品持续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完善停靠接卸冷藏冷冻设施。
鼓励为冷藏冷冻库配置温控式封闭站台。
第二十二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的,其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
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贮存、运输服务;发现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进口的预包装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销售分装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的,包装标签应当符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规定,其中应当增加或包含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存条件、保质期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三件完整的原始包装备查。
贮存、运输、销售进口的冷藏冷冻食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鼓励冷藏冷冻进口食品包装加贴进口食品检疫合格证明二维识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