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三、受托方负责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
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
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四、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运输委托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一)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五)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运输环节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农业农村、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
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一、存放原料、半成品和熟食品的`冰箱或冰柜以及食品留样冰箱应分开使用,并标明用途及卫生责任人;
二、冷藏温度显示装置良好。
定期校验,确保冷藏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三、定期清洗、除霜、除臭,结霜厚度不超过1cm,冷藏温度保持在0—10℃,冷冻温度保持在-1℃——20℃,做好除霜记录;
四、冰箱内不得存放未清洗干净的非包装食品,不超量贮存食品;
五、肉类、水产类分库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绝生熟混放。
开罐食品或成品、半成品应倒入盛器加盖(或保鲜膜)保存。
熟制品应当放凉后再冷藏;
六、自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需要存放时应贴上标签,注明加工日期和保质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七、专人负责,落实责任。
每日对存放食品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