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息日:公司全体员工在法定工时以外,享有休息日。
(2) 法定假日: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以下 11 天带薪(视为上班)假日:
a. 元旦(公历 1 月 1 日)
b. 春节(农历除夕、新年初一、初二)
c.清明节(公历 4 月 4 日)
d. 劳动节(公历 5 月 1 日)
e.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
f.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g. 国庆节(公历 10 月 1 日、 2 日、 3 日)
h. 妇女节 ( 3 月 8 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3) 婚假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结婚时,可凭结婚证书申请 14 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4)产假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可申请有薪产假 90 天(含 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的顺产 120 天,难产 135 天。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男员工护理假 7 天,晚育者为 15 天(限在女方产假期间,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5)慰唁假
公司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的,可申请 5 天有薪慰唁假。
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带薪路途假另计,路费自理。
(6)工伤假
因工受伤休假视为上班,具体情况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办理。
(7)公假
员工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公益活动、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入学或资格考试经部门相关人员批准的,可按上班时间计发薪资。
(8)有薪病假
病假三天以上需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请假。其中十天以内病假按基本工资 80 %计发病假工资,累计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资 50 %计发病假工资,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休假规定
员工提前 15 日向部门相关人员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协商安排休假具体事宜。
因工作原因,未能休以上( 3 )-( 7 )项假期的,按休息日加班标准给予工资补贴。
2、保险 :部门为正式员工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贺仪与奠仪
( 1 )正式员工结婚,部门将致新婚贺仪人民币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