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展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制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平安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平安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平安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完毕后,应当指定专人进展平安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平安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平安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展消防平安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