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le;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
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