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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精选4篇

发布时间: 2023-04-23 09:41:32

乡(镇)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制定救助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

经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4.县定。

清镇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定后,应及时将对象审定、资金发放情况通报乡(镇),并在发放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

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

八、实施步骤

1.20__年12月24日前完成乡(镇)救助工作方案;

2.20__年12月30日前完成受灾人员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工作;

3.20__年12月31日完成村级评议工作;

4.20__年1月1日—20__年1月7日完成村级公示工作;

5.20__年1月9日前完成乡(镇)级审核工作;

6.20__年1月10日—13日完成乡(镇)级公示工作;

7.20__年1月15日完成县级审核工作;

8.20__年1月16日—22日完成县审核情况村级公示工作;

9.20__年1月23日—30日完成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九、加强资金监管,提高冬春救助实效

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灾资金。

要强化救助资金的管理,规范发放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积极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冬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制度安排,切实做好制度的有序衔接。

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进度

1.各乡(镇)要切实强化领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力量抓紧研究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确保春节前将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到人到户。

2.各乡(镇)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做好救助工作绩效评估,于20__年1月21日前将《贵州省20__—20__年度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工作图片、工作简报、工作总结报市应急管理局何松处。

3.建立健全冬春救助档案。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台账,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2023年冬春救助工作方案2

为积极稳妥安排好我镇今冬明春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冬春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实施,管好用好救灾款物,做到“程序规范、对象精准、措施及时”,确保所有因灾生活困难对象得到相应救助,切实帮助困难群众度过难关,维护社会稳定。

原则上每户救助按照不低于300元、不高于20__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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