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应一律进展治安拘留等行政处分,并予以强迫隔离戒毒。
〔〕
16.经强迫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实行劳动改造,并在劳改中戒除毒瘾。
〔〕
17.擅自创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由卫生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分。
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8.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
19.新闻、出版、文化、播送、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展禁毒宣传教育。
〔〕
2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
2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
〔〕
22.教育部门应编写禁毒教材,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专门开设禁毒教育课,将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
〔〕
23.
但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设立禁毒委员会。
〔〕
24.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
制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
25.制止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
26.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施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除去资金,其它都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27.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