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有限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聘用岗位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从事 岗位的工种。(具体事项另行约定)
第三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工作需要,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第三章 工作条件和纪律
第四条 甲乙双方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五条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服从甲方的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工作报酬
第七条 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第八条 甲方应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具体办法和标准如下:
第五章 劳动保障
第九条 甲方付给乙方工资中含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公(工)伤、疾病、因公(工)死亡等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聘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