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
声明的等。
(2)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