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公司规定的医疗期内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的由甲方发给乙方相当于标准工资一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3、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按国家和盐城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纪律
1、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程、规范员工守则等;爱护甲方的财产,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隐瞒严重既往病史的;
3) 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4)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的;
7) 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5、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公司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经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而需精简职工时,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7、 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需在妥善交接工作后方能正式离职。乙方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解除本合同。
8、 有下列情形时,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2)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9、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续延或一方虽提出续延,另一方未同意时,本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10、 乙方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及死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11、 乙方被甲方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解除本合同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 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