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由于甲方或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允许乙方相应推迟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时间。
第三十六条乙方项目建设完成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投资进行考核确认。如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和税收条件,甲方有权对土地价格及财政扶持政策进行调整直至取消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乙方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没有投产,甲方相应抵减乙方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期限。
第三十八条乙方受让的土地仅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第三十九条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清退乙方项目并收回用地,另行安排使用(对乙方已缴纳土地款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甲方仅返还乙方已缴纳的土地款,不支付资金利息),期间乙方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1、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超过协议规定时限3个月仍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价款。
2、因乙方原因,项目超过本协议规定开工时限6个月仍未动工建设。
3、乙方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时间连续计算超过3个月。
4、项目建设过程中,因非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停工超过6个月。
5、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生产进度缓慢,建成投产时间、达产时间拖延,超过本协议规定时限12个月。
6、项目达产后,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30%的。
7、项目在建或已建成,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不符合建设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恢复原状等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并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因除外)。
第四十一条乙方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或增加新股东,且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工业区管委会)备案导致未实际履行项目,甲方视乙方为变相转让项目用地,有权收回土地或收取已评估的土地增值收益为违约金,由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系指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对其后果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可终止履行,各方都不承担责任。但各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的,双方免责。
第四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特快专递信件、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个月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双方应就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善后事宜进行协商。
第十章争议解决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首先由两方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双方同意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来解释,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第十一章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涉及的金额、面积等事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七条协议共壹拾贰页,本协议一式壹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两方各执伍份。本协议经两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该项目中涉及的子项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_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