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八、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保密法规,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私自动用公司任何资金。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劳动奖惩实施细则》
2、《财务管理制度》
3、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红头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方(公章)
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签字或手印)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主要负责人):
号码:
联系人:
户籍:
乙方(员工):
身份证(护照)(主要负责人):
现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