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电子邮箱∶__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_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_
日期∶__年月__日日期∶年_月
甲方:
法人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艺名/昵称:直播平台:平台账号: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电子邮箱: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2.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品和知名度。
3.现甲乙双方为了现实共同的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为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好友协商,就共同进行甲方之经纪推广的各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视频秀场平台:指互联网公司拥有的或运营线上演艺平台,如YY、映客、繁星、bobo
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秀场业务有关的一切网站、应用等的总称。
1.合作内容
合作期间,甲方担任乙方在互联网线上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
网络演艺:甲方代理乙方在线网络演艺,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产品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同期间,甲方在遵守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见互动演艺,积极进行企划宣传,因此而产生的收入,甲方有权获得相应合作分成。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