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该房屋的产权证原件。
(2)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乙方留存甲方的证件及物品明细如下:该房屋的产权证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因甲方不能满足下列情况造成该房屋无法正常交易的视同违约:
(1)“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与产权证所标内容相符。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应属实。
(3)“该房屋”同时转让的设施设备等齐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4)“该房屋”没有拆改现象,如已拆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
(5)“该房屋”不属于经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决定查封和扣押的房屋。
(6)“该房屋”若为共有房屋,甲方须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7)“该房屋”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8)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此房屋历史情况,不得隐瞒且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3、委托销售期限内,乙方负责以连锁销售渠道的优势全力推销该房屋,并及时将该房屋的销售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带客户看房已保证该房屋的正常销售。
4、委托销售期内由乙方跟买方确定该房屋的最终售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约定的总价或推托交易,不得另行委托他人或自行出售,否则视为违约。
5、该房屋最终实现售出时,甲方应与乙方及买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定,视同违约。
6、甲方承诺在该房屋售出后协商天数日内将该房屋腾空,售出日期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为准,《房屋买卖合同》对腾房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甲方负责承担该房屋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供暖、水、电、煤气、物业、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并将相关票据在房屋交接之日交于买方。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如实将甲方所提供的该房屋的信息在自身的销售渠道内全面发布,并要求所属连锁店积极推荐。
2、该房屋售出后,待过户手续完毕,且买卖双方确认该房屋相关事宜全部交接清楚三日后,由乙方向甲方交付扣除乙方应得收益及相关费用以后的其余房款。
3、委托销售期限内,乙方若以低于委托销售价格销售该房屋,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甲方签字最终确认),中介服务费同样按照标准收取。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委托销售价格的2%(如低于1200时,须按1200元支付)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款
在委托销售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并由乙方收回。
第九条:约定其它事宜
甲乙双方约定在合同期限内该房屋售出后,若售出价格高出双方约定限时销售价格,超出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甲方同时授权在乙方向甲方转交房款同时将乙方应所得部分收益(仅限超出部分分成收益)自行扣除。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