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一月之内受到二次口头/书面警告,第二次警告应予以交纳违约金。
19、下班或外出离开是,应收拾好与工作有关的资料文件及个人物品,节约公司一切能源,随时注意关闭电源、水源开关。
20、除公司领导配备车辆外,其余车辆必须按规定入库,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出车。
21、一月之内连续二次受到租户或业主投诉,核实后确系员工责任。
22、未经同意私自接受业主、租户、客人小费或物品。
23、违反部门所制定的工作程序或规章制度。
24、员工不得发型不整、怪异或染色过度;不得浓妆艳抹或佩带过于繁杂、夸张的饰物;不得在暴露在服装外的肌肤上纹身;女员工均应淡妆上岗。
25、由于责任心不强,非故意损坏或丢失工具,价值在500元以下者;500元以上者,酌情予以赔偿。
26、提供不真实的报告、材料。
27、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遗失公司钥匙、资料及单据等。
第七节辞退员工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公司用人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报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核准予以立即辞退,并不作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符合《劳动合同书》中条款须辞退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4、因公司业务调整须减员的。
5、不能胜任工作的。
6、有偷窃租户、公司或他人财物的行为。
7、谩骂或袭击殴打租户、访客,工作态度恶劣。
8、上班时间酗酒、赌博。
9、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或互相吵架斗殴。
10、卖淫或协助、唆使卖淫。
11、违反国家法律或治安条例的其他行为。
12、故意不服从上级指挥及合理指令,经多次警告无效。
13、故意损坏公物或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监守自盗、收受贿赂者。
14、擅自对外发表有关公司及所管小区的污蔑性言论。
15、有书写匿名诬告信的。
16、有严重损害公司及所管小区形象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
17、多次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守则等行为,并经多次警告处罚仍不改过者。
18、一月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