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发生协议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中的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的证明,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因履行本协议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甲方所订立的规章制度做为本协议附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单位):
乙方(退休人员):
为了发挥退休人员的丰富经验和技术专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聘用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