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商务局:负责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农副产品、花鸟市场、煤炭经营等市场的规划设置。
瓮水街道、雍阳街道:负责背街小巷、小区院落摊点的管理,并全力协助各单位对城区夜市摊点、地摊进行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各单位在监管、执法中遇到的突发事件的处置、主次干道车辆经营户违规占道经营,加大其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按照职能职责,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大对地摊、夜市经济进行规范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规范、有序经营,为全县上下营造一个经济活跃、干净有序的良好地摊、夜市经营氛围。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信息报送
县精神文明办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以专项执法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督促其立即整改。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掌握工作动态,并收集整理好相关工作资料。
为提高城市容貌管理水平,规范城区夜市管理,结合县城区实际,特拟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夜市经营时间
18:30—24:00时。
二、夜市经营地点
(一)工人俱乐部人行道、老北街人行道(工商局旁)、十字口消防通道人行道、老汽车站斜对面(农业局农垦公司)人行道;
(二)滨河路人行道、**宾馆三叉路口人行道(高压电杆处以东);
(三)月东街、德福街、红都大酒店巷道、**商城对面巷道、天秤街、双塔巷。
三、夜市经营要求
(一)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服从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因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而变更或取消临时占道许可的,该段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
(二)经营者应当自行购置格式统一的夜市篷帐和桌椅。
1、夜市摊位原则上不撑伞,若遇雨天,统一使用方型伞;
2、桌为木纹条(方)桌,椅为靠背扶手沙滩椅。
(三)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
1、桌椅摆放有序,不得超占面积和占用车行道;
2、自行设置垃圾容器(为塑料中型桶),不得乱倾乱扔乱倒垃圾并随时保洁。每日经营完毕后,清扫和冲洗路面,保持责任范围内整洁、卫生、无污染;
3、不得使用明锅明灶;
4、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
5、23:00时以后,严禁猜拳行令,高声喧哗,影响市民休息。
(四)经营者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禁止经营者在主、次干道上(非设点)设摊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