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宣告破产;
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5、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除名、开除的;
5、经优化劳动组合组合不上,按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辞退的;
6、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在甲方工作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5、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6、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