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商铺及配套设施在交付乙方使用时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
2、按公共契约负责商铺结构维修和保养,凡遇政府部门要求需对商铺或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时,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3、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手续。
4、对乙方所租赁的商铺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所租赁的商铺及配套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3、乙方不得在租赁的商铺内贮存危险,易燃,违禁物品。
4、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5、乙方在承租的商铺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乙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商铺及配套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甲方同意后才可进行。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租赁商铺及其配套设施损毁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7、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一切嵌装在房屋结构或者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乙方一律不得拆走,甲方不以予补偿。
8、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由甲乙双方共同检查商铺和配套设施,检查无异议后,商铺交还甲方。如发现有损坏的,则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