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赁期限
第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___月___日起至2008年___月___日止,共____个月。
第四条: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中止合同,收回商铺。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该商铺从事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五条:合同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商铺,则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如有意续租,可于合同期满前30天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订立新的租赁合同。
三、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内该商铺的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元)。
第七条:租金按月计算,按月收付。乙方在每月5日前将本月度租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交付到甲方。
第八条:乙方未如期交付租金时,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乙方实欠租金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乙方累计拖欠租金超过30天的,甲方可按本合同第四条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收所欠款项或没收乙方保证金以抵欠款,直至足额抵偿乙方所欠全部款项为止。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后甲方将商铺交付乙方使用时,乙方一次向甲方交纳相当于____个月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元)的保证金,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之日,如乙方没有违约,甲方需将该保证金一次退还乙方。
第十条:合同期内,政府对租赁物征收的有关税项,由甲方负责缴交。
第十一条:合同期内,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电费,水费及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一概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如期足额缴交上述应缴费用,如因乙方欠费造成向甲方追缴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或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四、双方的责任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