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须经常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及社会法制教育,乙方应积极接受这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职业危害的岗位,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提供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 乙方已经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 乙方如触犯刑律,受法律制裁或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因乙方违反公司的规章,造成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如企业声誉的损害、财产的损失,甲方根据严重程度,可采取一次性罚款措施;
第二十七条 如果乙方有贪污受贿,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引起或将引起严重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乙方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等,甲方有权立即予以开除,并不给予“合同补偿金”和“合同履约金”。乙方贪污受贿和损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及离职之后的保护商业秘密事项,按照双方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八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公司工作需要,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条 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获取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乙方则享有甲方规定的基本工作权利及相关人事待遇。
第三十三条 乙方享有参加相应的业务学习和提出工作改进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乙方负有维护甲方和利益和声誉爱护甲方的公共财物,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甲方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乙方达成协议的;
(三)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 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四) 甲方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的;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