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乙方必须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办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试用期满转正后,在合同期限内,除下列情形外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若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应赔付甲方一个月实际工资收入: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乙方因与甲方就出资培训深造或资助购房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乙方提供的简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提供的学习经历与工作经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其培训经历、荣誉经历或职称、学历有虚假的情形视同为属于上述情形。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也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以及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