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逾期应付款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账,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目前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2005年8月5日抵押贷款 元整,贷款期限为3年,至2008年8月5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后,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时,已转让房屋可用作抵押贷款,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权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权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 有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