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如果甲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
(2)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3) 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1) 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 乙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
(4) 乙不履行聘用合同。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 乙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
9、乙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应根据乙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解除聘用合同的,甲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作时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作时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单位被撤销的,甲应在被撤销前按乙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工作时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不满聘用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给甲。
6、乙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解除聘用合同的,甲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