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一、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支付一次,时间为每月15号,如遇节假日则甲方有权选择提前或延后在临近的工作日发放。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实行本公司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三、除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的要求补助外,甲方将不再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它补助津贴。
第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一、甲方调整工作任务的。
二、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条
商业秘密
一、乙方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时,甲乙双方终止合同或乙方解除合同前一个月内,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动而调整。
二、掌握商业秘密的乙方离职后,同意在3个月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乙方未按此约定执行,甲方将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及离职3个月内,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及甲方所拥有的一切资料。如有违反,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向任何人泄漏本企业的商业机密消息或在职期间同时在与本企业经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